2018消费投诉黑榜:十大排名案例介绍

发布时间:2019-09-06|来源: 温州发布 |浏览次数:1838|专栏: 黑榜案例 分享到:

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消保委公开发布了《2018年度温州市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旨在以典型案例,提升市民维权意识。参考他人前车之鉴,保护钱包不要“中招”,才能放心购物,安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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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具样品当新品卖,退一赔三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温州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订购的家具新品疑为展厅样品,投诉部工作人员与媒体记者共同前往投诉人和经营者门店调查,在询问时店方承认把样品衣柜当新品出售给消费者,但经营者屡次拒绝参加调解,表示将样品当新品出售给消费者属于行业内正常现象。消费者无奈之下向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局对经营者的构成欺诈行为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消费者要求重新启动调解,经营者对消保委的调解通知仍不予回应。

  处理结果

  为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消保委联合成员单位市司法局支持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经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温州某家居有限公司将家具展品作为新品出售,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增加货款三倍的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消费欺诈案,在家具行业内尚属首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应适用上述规定中关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隐瞒的事实必需足以使消费者陷入购买的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且认定欺诈行为除了主观要件外,还应参考商品特性以及发现真相之后商家的回复,进而综合判断商家是否具备“欺诈”的特征。 本案由消费者发现商品为样品后,商家欺瞒消费者称已订货但未及时到货,后因消费者自行取证发现商家根本没有定货进一步坐实商家欺瞒的主观故意,这一环节的证据对认定欺诈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退一赔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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